清廉医院建设《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十项准则》
医者清,则患者乐。清廉医院建设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更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迫切需要。
示范区倡导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十项准则》。
一、严禁发布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意见,妄议中央,制造、传播整治谎言,发表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
二、严禁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行业规定和诊疗规范,在医疗健康服务中虚假宣传、欺诈骗保,小病大治、术中加价、敲诈勒索服务对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开单提成”,将科室或医务人员的奖金,工资等收入与商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四、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收费、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或分解项目重复收费。
五、严禁卫生健康系统工作人员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提供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
六、严禁卫生健康系统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建设、招标采购、行业监管、证照审批,行政执法过程中说情拉关系、监管“放水”,吃拿卡要和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严禁卫生健康系统工作人员与“医托”,“黑诊所”“黑救护车”等勾结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服务,为其违法违规行为充当“保护伞”。
八、严禁卫生健康系统工作人员为商业目的统计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以及介绍患者到其他机构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获取非法利益。
九、严禁卫生健康系统工作人员私自从事各种收费性诊疗活动,或私自利用医疗机构的检查仪器、工具、试剂等牟取个人私利,以及未取得多点执业许可、未经单位同意私自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
十、严禁卫生健康系统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患者或其他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以及医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