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为严格落实《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实行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主体资格须经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后向社会公告”之规定,结合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机构改革工作实际情况,经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审核,现对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机关名单予以确认并公告。具体名单如下:
大王镇人民政府
阳店镇人民政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上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对外公告,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不再另行公布。
本次公告确认的行政执法机关,须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始终恪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原则。凡存在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应依法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法定执法证件,并主动出示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工作。
三门峡市司法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