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答复时间--
网友您好!您在“互动交流”平台上咨询的“医疗报销问题处理”已收悉。我区立即安排社保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社保中心调查,您反映的是您父亲医疗报销问题。2021年7月,您父亲在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就医,办理出院结算时,岱山县第一人民医院为其出具的费用票据上加盖为“舟山市医疗收费专用章”。 按照《三门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三人社医〔2012〕12号)第八条第二项的政策规定,患者所提供的医疗报销票据属“证章不符”,不能享受异地就医报销政策。 11月11日下午,区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已与您取得联系,并解释了异地就医报销的相关政策。告知您可要求岱山县第一人民医院为患者出具两家医疗机构(舟山市、岱山县)为医共体的情况说明,社保中心方可根据规定为其办理异地就医报销相关手续。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区社保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398-3021756。
2021-11-16 15:3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