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办、分局、中心),禹王路街道办事处: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区实际,为实现我区烟花爆竹禁售禁燃(以下简称“双禁”)全时段,全覆盖,坚决杜绝我区建成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现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在园区建成区(淄阳河以东、陕州区以西、陇海铁路以北、黄河以南形成的闭合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经管委会批准,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内容和种类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燃放、生产、销售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的种类: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电子烟花等。
三、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
(一)采取“政府组织、基层实施、执法联动、社会参与”的方式,开展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各部门要充分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规范引导、组织实施等工作。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有关部门,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规定。各村委会要自觉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和管理工作。
(四)园区有关部门应严格履行部门职责,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对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行为,充分发挥部门执法合力。公安、安全监管、城管执法、工商、环保、质监、商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制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责任制,完善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处等办理制度,严格实施考核问责。
(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宾馆、饭店和提供婚丧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婚丧宴请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委会、网格员等,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四、明确职责
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烟花爆竹禁燃行动,加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对烟花爆竹禁燃工作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燃放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组织 “双禁”工作督促检查。负责查处各烟花爆竹生产和运输企业违法违规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在我区各汽车站、公交车站点和公交车、出租车上客等地点宣传烟花爆竹禁燃工作;加大路检路查工作力度,督促客货运输企业和车站严格落实“三品检查”制度,禁止旅客在旅行中携带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品乘车(船),督促其落实“双禁”有关规定。
安监分局:不予许可新申报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协调陕州区、灵宝市收回或吊销已发放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现有网点实行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措施,推进全区禁售工作;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依据部门职责组织“双禁”工作督促检查。
工商分局:负责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取缔街头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无证经营摊点;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依法吊销违法违规单位的营业执照。
党政办: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大造声势,倡导市民自觉抵制非法销售、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新闻媒体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燃放烟花爆竹对市民健康和城市环境的严重危害,积极曝光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为广大市民欢度新春佳节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建设局:负责建城区内烟花爆竹违规燃放行为的劝阻和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取证;协同工商局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取缔街头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等无证经营摊点,张贴禁放通告,负责对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流动摊贩和店外经营行为的查处。
社会事业局:负责加强对全区各学校学生的宣传教育,组织在学校开展烟花爆竹禁燃行动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教育学生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并通过“小手牵大手”活动,倡议家长自觉抵制违禁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与街道办共同做好山林防火工作,查处在山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环保部门:对“双禁”工作督促检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招商局:做好宾馆、酒店、餐馆、婚庆公司在婚礼、庆典时烟花爆竹禁放的宣传教育和监管,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取证。
街道办:负责禁放区所辖各村的烟花爆竹违规燃放行为的劝阻和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取证;协同工商局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取缔街头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等无证经营摊点,张贴禁放通告,负责对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流动摊贩和店外经营行为的查处。
五、法律责任
(一)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根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公安、安全监管、城管执法、工商、环保、质监、商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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