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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质量奖评选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7-11-01 10:31
来源: 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为做好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质量奖管理办法》(三示范区政文[2017] 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7年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质量奖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时间
    示范区质量奖的评审范围是:制造业、建设和服务等行业中的企业和单位,凡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申报时间为2017年10月26日至11月25日。

    二、申报条件

   (一)在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近三年国家级、省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顾客满意程度高,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严厉行政处罚。

   (七)获得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质量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推荐。

     三、评审标准

     示范区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

     四、申报和评审要求

     1、申报。凡符合示范区质量奖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示范区质量奖申报表》,向示范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2.受理。示范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告知受理结果,并提交至相关专家评审组;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办公室将相关结果反馈到申报单位。

     3.评审。相关专家评审组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要求负责组织评审。

     4、审定表彰。对获得示范区质量奖的单位,由示范区管委会发文公告,并向获奖单位颁发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五、有关事宜

     1、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2、符合参评条件的企业,可与示范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示范区质监分局)联系,填报《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质量奖申报书》。

    联系电话:0398-2751986

    联系人:  吕铭    张海东

    地址: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圆通路中段

    管委会411

    邮编:47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