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质量奖评选工作的公告
为做好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质量奖管理办法》(三示范区政文[2017] 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7年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质量奖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时间
示范区质量奖的评审范围是:制造业、建设和服务等行业中的企业和单位,凡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申报时间为2017年10月26日至11月25日。
二、申报条件
(一)在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近三年国家级、省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顾客满意程度高,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严厉行政处罚。
(七)获得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质量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推荐。
三、评审标准
示范区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
四、申报和评审要求
1、申报。凡符合示范区质量奖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示范区质量奖申报表》,向示范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2.受理。示范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告知受理结果,并提交至相关专家评审组;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办公室将相关结果反馈到申报单位。
3.评审。相关专家评审组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要求负责组织评审。
4、审定表彰。对获得示范区质量奖的单位,由示范区管委会发文公告,并向获奖单位颁发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五、有关事宜
1、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2、符合参评条件的企业,可与示范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示范区质监分局)联系,填报《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质量奖申报书》。
联系电话:0398-2751986
联系人: 吕铭 张海东
地址: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圆通路中段
管委会411
邮编:47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