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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公示公告

发布日期: 2018-03-20 11:16
来源: 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2017]216号)、《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豫扶贫组[2015]4号)、《三门峡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管理办法》(三政办[2016]8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扶贫开发会议精神,始终把打赢脱贫攻坚战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第一民生工程,紧紧围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总体要求,强化管理,做好服务,为我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通过各级扶贫、财政部门下达的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其他部门下达的专项扶贫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项目申报程序

第五条省级下达资金计划。省扶贫办按因素法将中央资金、省级安排资金分配到区后,区扶贫办根据省级资金数额及资金使用要求,结合区年度脱贫攻坚任务、主导产业和各乡镇实际情况拟定区项目申报指南,并和各乡镇、各行业部门做好沟通、协调。

第六条项目库申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计划申报。各行政村根据年度脱贫规划及年度目标任务,在调查摸底、合理规划基础上向乡镇进行项目计划申报,乡镇审核把关,分类汇总后向对口行业部门申报。具体为:道路建设项目向区交通局申报;人畜饮水及小型水利设施项目向区水利局申报;文化设施项目向区文广新局申报;卫生室建设项目向区卫计委申报;旅游项目(如:农家乐项目)向区旅游局申报;牧菌果菜类产业项目向区农牧局申报;林业类项目向区林业局申报;光伏发电项目向区发改委、区供电公司申报;以此类推。

(二)编制方案。行业部门对乡镇所报计划进行实地考察,可行后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依据《省扶贫办关于报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备案材料的通知》(豫扶贫办〔2015〕66号)文件,编制项目标准化文本。

(三)项目评审论证。项目实施方案和标准化文本完成后,行业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有效性及完整性进行评审论证。项目评审时区财政局、扶贫办要全程参与。

(四)成立项目库。行业部门根据专家评审论证结果,项目建设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将手续完备、具备立项条件的项目资料呈报区扶贫办,录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入库资料应包括项目前期所有资料)。项目入库后不能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则按程序进行报批。

(五)项目库管理。各乡镇、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及时掌握各项目点的最新情况,对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0月底前进行年度项目调整申报,为项目实施提供及时准确的依据。

第七条 乡镇项目申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乡镇要及时向各行政村进行宣传布署,项目村贫困户向村委会提出实施项目申请,村两委结合村级脱贫规划和贫困户申请,向乡镇提出申请。

(二)乡镇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和实施主体,要及时成立脱贫攻坚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围绕项目建设内容提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并参加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的项目立项陈述,陈述结束后研究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立项。

第八条区扶贫办初选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扶贫办收到乡镇上报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涉及的相关区直部门人员对使用计划申请进行论证或实地勘察,按照符合年度脱贫攻坚、轻重缓急和效益优先的原则,确定项目立项。

(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及时报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审定。

第九条 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项目。

(一)初选项目后,召开区脱贫攻坚指挥部专题会议,对项目进行审定,审定后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项目,并对项目进行审批,同时形成会议纪要。

(二)会议纪要是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必须载入项目档案。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区扶贫办审批。

(二)区扶贫办在收到实施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批复,项目实施单位5个工作日内要将项目信息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项目管理模块(乡镇扶贫办负责录入)。

(三)所有项目实施方案必须由项目涉及的区直行业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项目立项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区扶贫办会同区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原则上从区级资金中予以安排,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管理费分配依据为当年项目资金规模、年度脱贫任务及脱贫成效等因素,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资金的2%。

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三条项目调整与变更。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一经批复,乡镇或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地点和建设内容、规模,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结余资金。年度预算执行中,因招标结余、审计结余或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应统一收回,按程序报批后用于其他扶贫项目中使用。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组织与实施。资金下达后,由行业部门牵头,组织项目乡镇,按照行业部门项目管理规范及质量建设标准,进行政府采购、预算评审、招投标、项目施工等工作,并全程参与项目建设及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公示公告制、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制,并依法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 项目招投标。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有关事项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财政评审及招投标工作;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实行阳光操作。项目建设单位要与商品、劳务供应者或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建设内容、建设期限、供货时间、质量标准、合同价款、施工安全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项目公告公示。项目经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区、乡(镇)、村应在5日内通过媒体、网络、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做到资金项目到哪,公示到哪。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农户、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

第十八条项目质量监督。项目质量监督以对口行业部门为主,要组织技术人员按照行业部门项目管理规范及质量建设标准,对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质量等进行管理;同时由乡镇、村等成立项目实施监督小组,对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质量等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项目质量保证金。受协议委托的项目承建单位或者物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金额的5%向项目实施单位交纳项目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一年。从验收之日起顺延,一年后复验无质量问题,按要求拨付质保金;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保金转为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承担扶贫责任,建立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确保扶贫对象受益。在征得受益农户同意后,项目可由项目实施单位协议委托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大户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度推进,或者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资金由区财政局收回后交由区扶贫办按规定另行安排。受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不能按期实施的项目,不属于以上另行安排范围。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每次拨款或报账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所在地、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贫困户受益情况等相关信息报送区扶贫办。受协议委托的项目承建单位必须定期向项目实施单位报送项目进度等情况。未按要求报送信息或者未按实施方案完成项目进度的,区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将通知区财政局及时停止项目拨款、报账,同时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将项目信息(包括实施进度、资金报账进度、扶贫对象受扶持情况等)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项目管理模块,做到即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区扶贫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督查工作,督查情况定期向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汇报,并作为乡镇考核、项目管理费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验收

第二十六条资金拨付。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乡级报账制,严格参照区级报账制有关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中支付,资金直达项目实施单位和商品、劳务供应商。对涉及支持贫困户的项目资金一律通过“一卡通”形式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资金支付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拨付。

资金拨付流程及拨付额度:

1、初次预付:预付财政资金的30%。

2、验收合格拨付:验收合格后拨付财政资金的80%。

3、审计结束拨付:依据审计结果拨付财政资金95%,剩余5%预留质保金。

4、质保金拨付:拨付5%质保金。从验收之日起顺延,一年后复验无质量问题,按要求拨付质保金;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保金转为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乡镇自验合格后两日内,向对口行业部门申请验收;行业部门收到乡镇的请验报告后,于两日内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乡镇、扶贫、财政、发改等部门,对照施工合同建设内容逐项验收,验收合格后,验收当天完成项目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当场责令乡镇进行整改,整改标准为达到当前项目验收规范。

(一)验收组组成。依据贫困村“六通”、“五有”退出要求,项目主要涉及水利局(通水),交通局(通路、通班车)、电业局(通电)、文广新局(通电视、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工信委(通宽带)、卫计委(有标准化卫生室、有合格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等依次类推。具体为乡镇自验合格后,由区行业部门、区扶贫办、区财政局、乡镇政府、项目村、专家、施工单位、项目施工监理等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二)项目验收依据: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有立项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等。

(三)项目验收内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综合效益、项目和财务档案资料情况、公示和标牌情况、管护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等。

(四)项目验收标准。项目验收标准按相关行业验收规范执行。

第二十八条项目移交与管护。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贫困户所有;非到户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项目受益村民集体所有。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通过验收的项目正式交付项目受益对象,并指导其建立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资金审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审计制(补贴类项目除外),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审计。财政扶贫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启动资金审计,凭审计报告拨付剩余财政资金(预留5%质保金)。

第三十条资料归档。各乡镇、各行业部门依据实际工作,完善相关档案,归档到位,并同时向区扶贫办定期报送项目实施档案资料,主要包括项目准备阶段、项目实施阶段、项目管理验收及项目管理验收及项目运行等能够体现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相关资料(含图片)。

第五章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财政局、扶贫办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体系,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和信息共享,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乡镇要将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和项目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对项目申报立项、规划设计、资金使用、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报账等全过程进行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质量和项目效益。

第三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乡镇完善项目操作程序、加快项目施工和资金支付进度等,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审计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建立项目巡查和约谈制度,每月开展一次项目巡查,巡查结果在全区通报。对在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依法追究各乡镇、各行业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项目方案编制不实,不具体的。

(二)项目实施管理不到位,质量不合格,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的。

(三)未按期按量完成资金筹集整合计划的。

(四)未建立公示制度,公示不到位的。

(五)财务核算不规范、不清晰或造成资金浪费的。

(六)监督检查责任不落实,工作督查不到位的。

(七)项目验收不及时,项目验收走过场的。

(八)资金管理不力,资金使用效益差的。

(九)群众反映较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缴资金,同时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虚报项目内容,夸大项目投资额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项目资金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报,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的。

(四)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区扶贫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脱贫攻坚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

 监督电话:12317

 监督电话:0398-2751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