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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0-02-02 16:52
来源: 平安三门峡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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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依法严厉打击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面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使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广大人民群众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通告、决定、命令,必须接受相关部门有关疫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二、从疫区来往三门峡市人员必须向政府卫生防疫机构或者指定的社区登记备案。对于拒不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以及拒不执行、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疫情工作的,公安机关将予以强制协助。

四、对于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公共场所等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绝执行政府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不听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入口处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九、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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