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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1-12-13 09:26
来源: 三门峡市城乡一体示范区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我区空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在我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在道路上行驶的机械,适用于以下(包括但不限于)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沥青铺摊机、叉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三类限值标准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所有排放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注册登记

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要求完成登记备案、尾气检测、环保号牌等工作,机械信息应纳入河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监管。我区辖区内禁止使用“四无”(无检测、无定位、无环保号牌、无信息采集卡)非道路移动机械和禁用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排放检测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单位自行选择检验机构(需持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资质并在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备案联网成功)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尾气检测(一年一次),检测达标的可继续使用;检测不达标的,应采取维修、安装污染控制装置等措施,经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检测报告单需随车携带。排放检测数据实时上传至三门峡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平台。

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外禁止使用不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对于深度治理且稳定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免于高排放禁用区使用限制。

四、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淄阳河以东、禹王路以西、陇海铁路以北、黄河以南形成的闭合区域。

五、相关法律规定

对违规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或个人依照以下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管理要求

     (一)自公告实施之日起,我区辖区范围内未按要求完成信息采集、编码登记、尾气检测、环保号牌安装等工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用车单位不得使用。

     (二)建设单位向住建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报送其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型号、排放阶段、检测报告、环保号牌等相关信息,住建部门严格落实禁用区管理要求,严把审批关。

     (三)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进入禁用区道路行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发现使用未纳入管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或违反禁用区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或停工、停业整顿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