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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关于开展2022年企业就业见习基地申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8-19 09:31
来源: 三门峡市城乡一体示范区

 

为进一步落实青年就业见习工作部署,促进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就业,现面向本辖区企业开展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工作,请各企业按文件要求积极申报,并于8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示范区组织人社局社保科417办公室。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就业见习

就业见习,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通过开发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提供一定期限的岗位实践锻练,帮助见习人员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的一项就业服务制度。见习期限一般为一年。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习人员不属于见习单位在岗职工和从业人员。见习只能在同一见习单位进行,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应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提出见习考核意见,并出具就业见习证明,就业见习时间视同工作实践经历。

见习人员范围是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普通高校各类毕业生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和16至24岁失业青年,以及符合国家、省、市就业见习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见习单位认定

本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均可申报见习单位,符合本辖区产业发展导向、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较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单位优先吸纳。见习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具有单位主体资格,内部制度健全,能够对就业见习实施规范管理;二是有专职人员负责见习工作,能够按照见习人数一定比例(不超过一带三)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的正式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三是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见习岗位,提供的岗位有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实践能力;四是能够按时足额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见习补贴管理

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吸纳见习人员的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对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的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就业,见习单位留用见习期满人员就业的,应及时与留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参加社会保险等手续。见习期间提前留用的视同见习期满。

四、申请见习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就业见习单位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单位简介、经营状况、在岗人员情况、日常管理情况、提供见习岗位情况、带教老师情况、见习基本生活费标准、计划留用率、专业学历要求等内容;

(二)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1)

(三)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附件2)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组织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png

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