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见习服务指南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5年省、市重点民生实事,扎实做好就业见习工作,进一步拓岗位、扩规模、提质量,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转变就业观念、提升就业技能、积累工作经验,实现好就业、快就业、就好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拓展就业见习岗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就业见习政策
就业见习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通过开发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提供一定期限的岗位实践锻炼,帮助见习人员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的一项就业服务制度。
《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就业见习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16至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经人社部门认定并按相关规定开展见习业务的就业见习单位可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见习补贴可统筹用于见习单位在支出基本生活费、相关保险费、见习指导管理费、见习工作经费等方面的补助。提供技术管理见习岗位数量较大、接收见习人员较多、见习工作组织管理较好、留用见习人员比例较高的见习单位,优先推荐为省级、国家级示范见习基地,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示范见习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二、就业见习单位认定范围
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均可申报就业见习单位,符合本地产业发展导向、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较好、行业内知名度的较高的单位优先认定。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制度健全完善,经营状况正常,办公环境良好,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
2.有专职人员负责见习工作,按照见习人数一定比例(不超过一带三)委派经验丰富、技术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的正式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
3.提供的见习岗位能够有效提高见习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
4.能够按时足额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能够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有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6.见习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①不遵守《劳动法》的单位;②在见习期间,不及时给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③违法经营,财务管理不规范,不按章纳税,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单位;④上年度或本年度受到劳动监察部门查处,有拖欠员工工资行为的单位;⑤经营管理松散,上年度或本年度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受到处理的单位。
(二)申报材料
1.就业见习单位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单位简介、经营状况、在岗人员情况、日常管理情况、提供见习岗位情况、带教老师情况、见习基本生活费标准、计划留用率、专业学历要求等内容;
2.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
3.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
4.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组织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三)申报方式
1.单位申请。用人单位通过“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平台,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
2.资料审核。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3.考察评估。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申请单位,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专家评估意见;
4.公示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专家考察评估意见,将拟认定见习单位名单在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发文确认。
5.年度复查。初次认定的见习单位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经复查合格的,可延续两年。见习岗位计划有效期为一年,每年第一季度申报本单位本年度的见习岗位计划。
(四)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随时申请,人社部门常态化开展就业见习单位认定工作。
四、经办机构: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力资源部
联系方式:0398-275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