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对我区禁养区进行调整。具体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风景名胜区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9.《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0.《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1.《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7〕125号)
12.《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
13.《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二、禁养区范围
1.各类水体环境敏感区域:城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黄河支流金水河、好阳河、弘农涧河等分支河道两侧200米范围内。
2.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3.城市建成区(北至三灵快速通道南侧,东至禹王路以西,南至209国道以北,西至干涧河以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成区,包括行政区、居民区、商务商业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一级保护水源地阳店镇芦家坟水库库坡脚外200米;阳店镇南青水库、东方红、阳店水库等6座小型二类水库库坡脚外50米。
5.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禁养区畜牧管理要求
1.在禁养区中,禁止建设规模畜禽养殖场,现有规模养殖场必须全部关停或搬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按照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通知》(豫政〔2017〕18号)精神执行。
2.在符合养殖条件区域,提倡标准化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场区布局,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3.各镇、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按照示范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场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4.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局、国土建设环保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第三分局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要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压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各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排查活动,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循序渐进推进工作落实。
(二)严格执法。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第三分局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污染环境的养殖场。各类畜禽养殖场要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对未经申报登记的养殖场,依法进行处理。
(三)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例,营造良好的工作舆论环境。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第三分局 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3日